(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则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现阶段自有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议案确定的内容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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